夏威夷第一華人基督教會憲章

(FCCC Constitutions)

第一條 名稱

         本教會全名是夏威夷第一華人基督教會。

第二條 目的

     本教會的目的如下:敬拜神、傳揚耶穌基督的福音;實現信徒團契;與普世教會保持合一。

第三條 信仰公約

         我們認爲信徒在聖靈的帶領下有凴自己的良知來解釋聖經的自由。作爲我們的共同信仰,夏威夷第一華人基督教會認爲

        我們相信《聖經》是上帝所啟示,唯一無誤,有權柄的話語,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

         我們相信《使徒信經》所教導的上帝是三位一體的。他是一位神,以聖父﹑聖子與聖靈三個位格同時永存。

         我們相信人人俱有一個靈魂,唯獨藉著我們主耶穌基督救恩的救贖,我們才能享有今生豐盛的生命,並將來的永生。我們相信持續傳揚福音,直至人人俱因認識我主耶穌基督而得救。

     

第四條 教會體制

          本教會是普世教會的一部分,靠聖靈創立,建造在使徒和先知的基礎上,以耶穌基督為房角石。在所有有關信仰和行爲的事情上,我們謙卑地尋求主屬靈的帶領。

          作爲信徒的會衆,我們實行自治,教會的最高權力來自會員。本教會在自願的基礎上,接受(美國)聯合基督教會(UCC)的權利和義務。我們決定分享他們的共同目標、工作及聯合行動。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年滿12嵗,真正悔改,接受耶穌基督作爲自己救主,經過水的洗禮,均可成爲本教會會員。 會員資格從接受成爲會員之日起,持續到被取消會員資格之日,除非通過適當程序修正。

第六條 教會生活與教會事務

           教會組織形式由會員按教會生活的需要決定。教會根據需要定期舉行會議和崇拜。教會應當為擴展和推廣自己的信仰進行規劃和舉辦其他活動,應當由會員按任何其他方式建立自己的生活和事務。教會的這些事務應當符合自己《信仰公約》的原則。

第七條 修改憲章

         本憲章的修改需要經出席某次年度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人數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修正案的文字内容必須在會員大會開會日至少兩周之前向會員公佈。

第八條 規章

         在通過本憲章的同時,會眾應當通過一份規章,以此來指導教會作爲法人的日常運作及管理。規章修訂與憲章修訂的程序要求相同。

程星譯於2010212日)

夏威夷第一華人基督教會規章

(FCCC Bylaws)

第一條  會員

  1. 通過信仰承諾和洗禮入會    凡願意入會成爲本教會會員的應當完成一個有關基督徒基本信仰的正式課程。課程完成后由牧師推薦,申請人名單應當提交執事會審批。得到執事會批准后,就可以為申請人受洗,然後申請人經會衆接納便可成爲新會員。

  2. 同過推薦信入會   在其他教會受洗的願意參加本教會,申請人須提交受洗教會的會員證明或牧師推薦信。檢查無誤后由牧師向執事會推薦。執事會批准后,向全教會推薦成爲新會員。

  3. 確認  12歲或更大的在孩童時代受過洗的少年,牧師應向其教導基督信仰的基本要道。在他們完成特定課程後,牧師可向執事會提出申請。經執事會通過,可向全教會會眾推薦,接納他們成為正式會員。

  4. 轉會  會員需要轉到其他教會可以提出請求,由教會出具轉會信。

  5. 處罰  對於因不道德行為觸犯教會憲章的會員,經執事會提出,會員大會三分之二表決通過,可對其處以暫停甚至開除會員資格的處罰。在這之前,牧師和執事會應當按照基督的原則(太1815-17)盡量挽回他們,做到仁至義盡,並且在做出處罰前必須給他們充分的提前通知和聽證。開除會員資格的決定不能在第一次提出這個動議的會議上做出,除非這項提議是書面形式的。

第二條    崇拜和禮儀

A.    崇拜   崇拜應在每個主日的特定時間以及執事會確定的其他時間舉行。執事會有權暫停某次的定期崇拜。

每月第一個主日應有聖餐。經執事會通過,在其他時間還可增加聖餐。

牧師根據實際需要可以決定成人洗禮和兒童奉獻禮的時間。 

其他禮拜如奮興會、禱告會及聖經課程舉行的時間由執事會決定。

 

B.    禮儀

成人洗禮    是基督徒內心恩典的外在印證,顯示一個人通過對主耶穌基督的信心獲得了重生。所以,要成為本教會會員必須首先按主的命令接受洗禮。

兒童洗禮和兒童奉獻    12以下小孩,父母是基督徒,可以由牧師施洗或舉行奉獻禮。如果父母一方還不是基督徒,小孩領聲餐必須極其謹慎。施洗是用聖水。奉獻不用聖水。

確認   對受過洗的兒童,家長應當用神的話和主耶穌基督的教導來教育他們,並應將他們送到基督教學校,讓他們受到更多基督教的培養。等他們到12歲或12歲以上,就可以接受確認,成為教會的執行會員。

主餐  主餐是基督為眾信徒捨命的象徵。所有會員都應領受主餐。其他成人,如果是外教會的成員,也應受邀一起來紀念主。

婚禮  在本教會舉行的婚禮必須根據執事會建立的標準按基督教的儀式進行。

葬禮  在本教會舉行的葬禮也必須根據執事會建立的標準按基督教的儀式進行。

 

第三條    管理機構

A. 教會的理機構應該是參加會員大會的會眾。參加會員大會大多數會眾的投票就是教會的行動。

B. 會員應當參加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投票沒有法定人數,除一年一度的執事會選舉以外,沒有固定開會日期。教會如有採取行動的需要可以隨時召集會員大會。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兩週公佈,並說明大會的目的。

執事會主席主持會員大會時應稱為主持人。如果有至少30人書面動議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執事會主席應當召集會員大會。

下列事項必須召開會員大會:

1)  呼召牧師;2)呼召教牧人員;3)選舉執事;4)討論和決定完善教會組織機構。

 

第四條   執事會

A.    執事會應該是制定教會政策、處理教會業務的機構。執事會的職責是主管教會的行政事務,為會眾樹立榜樣,協助牧師履行司餐聖工。在沒有牧師帶領崇拜的情況下,執事會主席應該暫時代理牧師帶領崇拜,或者由執事會請人代理。

B.    執事會應當至少每月開一次會處理教會業務。執事會主席可召集特別會議。如有特別事務,只要有至少三名執事或至少十名會員書面動議,執事會主席應該召集特別會議。每次執事會後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執事會秘書應當在教會公告欄裡公佈會議決定或會議記錄。

  半數以上的執事參加會議構成執事會投票法定人數。執事會表決不接受代  
 
理投票。

C.    執事會每年選舉主席、副主席、秘書、司庫(財務主管)。除非本規章另行規定,執事會其餘執事應擔任執事會各常設委員會主席。

1.  常務委員會    執事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司庫(財務主管)構成執事
    
會常務委員會。執事會主席就是常務委員會主席,有權召集常務委員會
    
議。
 

     常務委員會經執事會授權可以在一次執事會議到下次執事會議的間隔期
    
間內行使執事會的職權。

2.  常設委員會   執事會設以下常設委員會:崇拜委員會、教導委員會、團
    
契委員會、宣教委員會、行政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財務委員會、
    
幼稚園委員會(譯註:根據歷年規章修訂案改寫)。

     各常設委員會應設至少兩個下屬委員會,各委員會的職責由執事會決議
    
規定。

     常設委員會及其下屬委員會的成員應由執事會從會眾中挑選任命。

     常設委員會的下屬委員會主席由該下屬委員會成員選舉產生。

3.  臨時委員會   執事會主席根據需要可以就某個特別的事務任命一些臨時委員會。這些臨時委員會的任期不超過每屆執事會的任期。

D.    教會應選出18位會員成為執事會成員,每人任期三年。十八位執事平均分為三組。從1990年開始,每年選舉6人進入執事會。1990年度的執事應完成其當時所定的任期。

     1.  選舉    每次選舉時,至少六名執事候選人應由執事會提名。執事候選人也可以由至少25名會員提名,並至少在選舉日一週前提出。 

任何教會會員都可以被提名為執事候選人。 

本教會所有會員都有投票權利。一年一度的執事會選舉應在每年十一月第一個主日的主日崇拜結束後進行。由執事會提名的執事候選人名單應在選舉日的至少兩個主日以前公佈。選舉應採取無記名投票。如出現票數相同的情形,執事會主席有權投仲裁票。

2.  就職典禮   每屆執事會的任期應從每年一月第一個主日的就職典禮後
正式開始。

3辭職和空缺    執事如果不能完成其任期,必須通知執事會並說明辭職原因。執事會應接受其辭呈,其空缺由上年度落選的候選人中票數最高者替補,在下次執事會中就職。

          E.   執事會行政職位

                 1.  主席/主持人     執事會主席/主持人應主持所有會員大會及執事會議。執事會主席有權召集執事會特別會議,主管教會行政, 是所有委員會有投票權的當然委員。

                 2. 副主席     副主席應當協助主席完成其職責。當主席不能行使其職責時,副主席應代行主席職責。

                當正、副主席都不能參加執事會或會員大會時,司庫或另一名執事應代行主席的職責。

                3. 秘書    秘書有責任做所有執事會議和會員大會的會議記錄。秘書應代表教會出具公函,並主管執事會選舉事務。

                4. 司庫    司庫是財務委員會的當然主席。在執事會的指導下,司庫負責提出教會財務預算、負責教會收支、製作教會財務報表、主管教會所有財務工作。

                司庫和秘書可以從執事中任命助理司庫和助理秘書來協助他們完成自己的職責。

第五條    教牧人

A. 牧師的甄選和任命  牧師人選應由執事會向會衆推薦。會衆收到執事會的推薦后,可按2/3的多數通過呼召牧師。

       派從屬   牧師應當是聯合基督教會(UCC)的會員或與聯合基督
      
教會(UCC)同一派的其他教會的會員。

       就職儀式   牧師接受教會的呼召,完成聯合基督教會(UCC)歐胡
      
島聯會的一些安排,就應按適當的儀式就職。

       任期    牧師的任期是三年。經會眾通過,可延長任期。

       離職    要中止上述呼召,牧師或會眾都應給對方至少60天的書面通知來結束合同。

       牧師的職責   牧師的職責是講道、領人悔改歸主、主持聖餐禮、探訪教會的會員和非會員,關懷會員和其他有關人員的屬靈需要。牧師應對富人和窮人、名人和無名小卒一視同仁。牧師應既有言教、又有身教,兩者並行不悖。牧師應在聖靈帶領下盡力為本教會和會眾服務。如有要求,牧師應向執事會或會衆報告工作。

B. 其他教牧人員的甄選和任命    執事會根據需要設立其他教牧職位。確定這些職位后,執事會向會衆提出人員推薦。會衆收到執事會的推薦后,可按2/3的多數通過呼召教牧人員。

所有教牧人員都應是聯合基督教會(UCC)的會員或與聯合基督
教會(UCC)同一教派的其他教會的會員。

其他教牧人員應在牧師的領導下協助牧師履行其職責和其他職分。

                  C按立    任何教會會員或教牧人員,接受神的呼召願意一生事奉基
                        
督,經過正規神學訓練,可被推薦給執事會進行按立。執事會聽取
                        
其信仰宣言,考慮其個人資格後認為合適,可以向聯合基督教會           
                        
歐胡島聯會(UCC Oahu Association)提出,由聯會的神職委員會

                         審核其信仰和資格。

第六條   財務

               本教會應當尋求個人和組織的經濟支持。教會應當向所有會員和會眾提供經常性認捐和奉獻的機會。錢財如何分配在當前支出、捐款及特別項目應該有個計劃,並由全教會投票通過。教會附屬機構可以根據自己的計劃向教會捐款。

第八條       附屬機構

               所有與教會有關並使用教會場地和設備的機構都是教會不可分割的部分,都必須在教會的管理下運作。

第九條               勸告和紀律

A.  會員       如果本教會會員的行為背離基督信仰的要求,牧師應當對其進行責備。如果他拒絕悔改,照樣我行我素,牧師和教會負責人應當去勸誡。如果他還是拒絕悔改,行為毫無變化,執事會就應該向全教會提出對其執行紀律。全教會應當召開會議採取適當的行動。

B.  執事       執事會所有執事都應定期參加執事會議。如果有時不能參加,應該通知執事會秘書。

第十條        會議規則        除非本教會憲章和規章有特別規定,“羅伯特會議秩序規則(修訂版)”對教會所有會議的程序具有議會性權力。

第十一條     修訂

修訂本規章須有定期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的多數投票通過。召開這樣的會員大會,需要提前兩週公佈會議時間和修訂案的主要內容,並事先向會眾公佈修訂案的書面稿。

第十二條  過渡

當修訂案通過後,執事會應在組織結構上進行適當的調整以適應上述條款。

(程星譯於20111029日,修改於20131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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